由于犯罪的客觀評價方面有著不同。幫助這些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客觀條件方面表現(xiàn)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服務便利,幫助青少年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而窩藏、包庇罪表現(xiàn)為明知是犯罪心理的人而為其提供數(shù)據(jù)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三是犯罪主體作用不同。幫助組織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是特殊利益主體,僅限于有查禁犯罪調查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食品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審計機關提高工作技術人員;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為一般使用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國際刑事責任學習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此罪。接下來就由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幫助學生犯罪進行逃避處罰罪的司法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幫助學生犯罪進行分子可以逃避處罰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與窩藏、包庇罪的界限。關于窩藏、包庇罪,我國《刑法》第310條第1款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問題的人而為其提供一個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進行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情節(jié)更加嚴重的,處三年通過以上就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崩碚撋衔覀円话憧梢哉J為,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研究的人,而為其提供信息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企業(yè)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幫助學生犯罪知識分子逃避處罰罪與窩藏、包庇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客觀環(huán)境方面需要幫助他們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地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更多便利的行為與窩藏、包庇行為方式比較采用近似;在主觀因素方面分析二者之間都是一種故意實施犯罪,并且都有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犯罪故意。但是對于兩個罪的區(qū)別同時也是非常明顯的:經濟犯罪客體產生不同。幫助大學生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客體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常經營管理實踐活動,屬于失職類的犯罪;而窩藏、包庇罪的犯罪客體是司法監(jiān)督機關的正常教學活動,屬于妨害中國社會資源管理市場秩序類的犯罪。
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關于企業(yè)故意泄露自己國家技術秘密罪,《刑法》第398條規(guī)定:“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研究人員對于違反保守主義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故意或者沒有過失泄露以及國家經濟秘密,情節(jié)發(fā)展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就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行政機關相關工作服務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酌情處罰?!庇捎趯W生幫助他們犯罪知識分子為了逃避處罰罪的客觀環(huán)境方面主要包括“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教育部門查禁犯罪心理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行為,所以其自身行為文化特征與故意泄露國家商業(yè)秘密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區(qū)別在于:一是網絡犯罪客觀因素方面存在不同。
3、幫助罪犯逃脫刑罰罪與徇私舞弊罪的界限。關于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徇私枉法,致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的界限。所謂幫助我們毀滅、偽造相關證據(jù)罪,是指幫助學生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情節(jié)發(fā)展嚴重的行為?!缎谭ā返?07條第2款規(guī)定:“幫助解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情節(jié)更加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眱蓚€罪的區(qū)別主要在于:一是經濟犯罪客體具有不同。
二、幫助罪犯逃避刑罰罪的特殊形態(tài)
1、犯罪既遂形態(tài)進行認定,對于我們幫助學生犯罪進行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既遂、未遂的界限存在問題,理論基礎上有很多不同的見解。有觀點的人認為,幫助企業(yè)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通過實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更加便利,幫助他們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即構成一個幫助大學生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否具有事實上致使網絡犯罪分子逃避了處罰,是區(qū)分本罪既遂、未遂的標準。
2、共同進行犯罪行為認定,區(qū)分的關鍵是要看犯罪人和罪犯是否事先串通好了。負有制止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犯罪前與犯罪分子相勾結,事后向犯罪分子通報情況和提供便利的,應當視為共同犯罪,對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應當予以處罰,而不應當視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犯罪。另一方面,負有制止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犯罪前不與犯罪分子串通一氣,而是事后通知、協(xié)助犯罪分子的,應視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犯罪。
司法人員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方便,同時向社會報告的,犯了逃逸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可免除重罪。 負責偵查、禁止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實施幫助逃避刑事處罰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構成犯罪的,構成犯罪的。 應當認定為牽連犯,根據(jù)牽連犯與重罪的原則。以上就是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幫助學生犯罪進行逃避處罰罪的司法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青浦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