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了一起男女朋友在戀愛期間轉賬引發(fā)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2017年8月,原告小李(化名)與被告小紅(化名)通過網(wǎng)絡相識,兩月后確定戀愛關系。在戀愛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通過手機微信或支付寶相互存在經濟往來,其中原告小李向被告小紅轉款33筆共計37152.85元,最小金額68元,最大金額6000元;被告小紅向原告小李轉款13筆共計18850元。另外,原告小李為被告小紅支付手鏈款1435元、手機款3598元。
2019年6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分歧,原告小李心力交瘁,在氣憤的情況下提出了分手,隨后再次聯(lián)系被告小紅,卻發(fā)現(xiàn)電話已經拉黑、微信不回,就此,兩人戀愛關系終止。遂原告小李向敘州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小紅返還戀愛期間的借款。
被告小紅辯稱,雙方系戀人關系,長期共同生活,資金往來密切有特殊性,比如原告轉賬有520元(520諧音“我愛你”)、527元(527諧音“我愛妻”),屬于網(wǎng)絡信息時代具有特殊含義的金額,屬于愛意表達而非借款。除愛意表達的轉賬外,其他款項往來歷經時間跨度大、次數(shù)多、金額小,也未出具債券憑證,有違民間借貸交易習慣。戀愛期間為被告購買手鏈、手機的支出均屬于贈與,也符合通常的生活邏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案涉款項均發(fā)生于雙方戀愛關系期間,戀愛關系期間使用對方資金、互相贈與款項的發(fā)生具有高度蓋然性,符合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此種情況下,原告要承擔比一般民間借貸更為嚴格的舉證責任來證明其借貸主張,即原告更應持有相應確鑿的債權憑證以便與雙方之間的共同消費、贈與款項相區(qū)分。雖原告能夠證明先后向被告轉款37152.85元以及支付購手鏈、手機款項的事實,但轉款或付款時并未明確約定款項性質,且至今不能證明雙方形成了借貸合意。
最終,法院基于案件事實,根據(jù)相關法律判決駁回原告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上海離婚律師 分手后男友要求返還戀愛款項 法院
日期:2020-12-29 關鍵詞:上海離婚律師,上海十大知名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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